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莊魚鱗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 以98年度家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莊魚鱗所遺留坐落臺南縣七股鄉○○○○段 638-19地號等8筆土地,均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假扣押查封登記中,現因該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之債權無法實行,而就 被繼承人莊魚鱗所遺留坐落於臺南縣七股鄉○○○○段 639-2、639-23、639-26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並由 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77252號給付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處理中,又因其餘土地,均屬共有土地,處理 不易,因而以被繼承人莊魚鱗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 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莊魚鱗之遺產管理報酬, 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 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莊魚鱗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莊魚鱗之遺產總計為183萬8,175元,其上揭房地 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77252號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坐落臺南縣 七股鄉○○○○段638-19地號等5筆土地,則係以當期 (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
值百分之一計為18,382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莊魚鱗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98年度 家抗字第64號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而被繼承人莊魚鱗 之遺產價值總計183萬8,175元一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股 臉報酬計算書為準。其中被繼承人莊魚鱗遺有坐落臺南縣七 股鄉○○○○段639-23、639-26、639-2地號土地之部分, 合計為1,646,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11月13日南 院龍98司執北字第77252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以 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98年度司執字第77252執行卷 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另土地坐落臺南縣七股鄉○○○ ○段639-19、639-27地號;臺南縣七股鄉○○○段161-4、 161-6,224-16地號土地,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謄本所 示可知其公告現值分別為51,750元、10,125元、7,200元、 6,300元、116,800元。揆諸上開說明,被繼承人莊魚鱗遺產 之價值共計為1,838,175元無誤,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 求管理遺產報酬18,382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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