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277號
債 權 人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典兼即金林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吳典兼即金林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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