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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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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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丁○○?住台南市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戊○○?住台南市
??? 己○○?住台南市
乙○○?住台南市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
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8年11月6日同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 代理人林錫恩律師及吳信賢律師,並於98年11月9日送達上 訴人之另一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本件上訴期間應自上開訴訟代理人中最早受送達判決書之日 起算,而上訴期間應於同年11月26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98 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在卷可參,依 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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