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37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8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
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駕駛車牌號碼CA3-805號重 型機車,於民國98年9月2日0時55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 ○路與埔園街口前,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警員(以下稱舉發機關) 當場攔停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 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裁處異議 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等語。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日異議人騎機車載朋友回家,至家門 口時警員欲查身分證,然異議人認在自家門口並無必要,遂 與警察發生口角,因朋友身上有酒味,警察以為異議人亦有 喝酒,故欲進行酒測,異議人也願意配合,惟等半小時左右 ,仍無法進行酒測,又因異議人肚痛,急需上廁所,所以交 出駕照而先行離去,員警沒有警告且說明清楚即逕予開單,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有關酒精測試 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 吊銷該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 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 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68條亦有明文。四、經查:
㈠舉發機關以上揭事由舉發異議人,原處分機關據此裁處異議 人6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嘉監 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裁決書及舉發機關南縣警交字第M0 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等件在卷為證。
㈡次查,異議人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一再拒 絕酒測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鄭慧愮證稱:「當時看到 車上兩個人都沒有戴安全帽,警方依法攔檢,發現甲○○(
異議人)身上有酒味,遂請警備隊將酒測儀器送來,接下來 我們要酒測,異議人就很不配合,我們有全程錄音,後來異 議人叫了親朋好友約20人左右來阻攔,當時告誡他很多次, 也有多次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等語綦詳(見本院卷 第18頁背面),又證人許穎熙亦證述:當時異議人載我到他 家,看到兩個警員在攔查,當時我有喝酒,頭暈暈的,我有 聽到警員要對甲○○作酒測,酒測器調來後,當時人很多等 語(見本院卷第19頁),證人二人所述情節相符,是堪採信 。又勘驗現場錄音光碟,於播放後第7分35秒起,異議人即 一再拒絕酒測,嗣於9分28秒,員警即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 效果,有錄音光碟附卷可佐。綜此,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騎 乘上開重型機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 洵堪認定。異議人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 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 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