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5年度,1號
TNDM,95,矚重訴,1,20091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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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康裕成 律師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48
、12958號,95年度偵字第1833、2935、469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天○○係設在高雄市苓雅區○○○路178號1樓「太順醫院」 院長,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太順醫院,對醫院事務有實際決 策權;護士庚○○、辰○○、子○○、戌○○、壬○○、施 惠敏等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則均以固定薪資 受僱於天○○院長,在太順醫院內擔任護理人員。詎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與上開護理人員共同基於常業詐 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天○○要求院內 醫護人員配合於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 、十一、十五所示之時間,收受輕病住院之病患丁○○、亥 ○○、甲○○、丙○○、寅○、卯○○(原名洪菁翊)、午○ ○、酉○○、玄○○等人辦理住院,而天○○身為太順醫院 之院長,明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七條有「保險對象 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 醫師之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 外出,晚間不得外宿」之規定,竟基於上開犯意,明知上開 病患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未實際住院或外宿之期間,仍於各該 病患未實際住院或外宿之期間,與院內之醫護人員共同偽填 病歷及護理記錄,並持以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詐取全民健保之 住院給付而行使之,因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 、八、九、十一、十五所示之健保住院給付,並以之為常業 ;而天○○亦承前揭常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而分別與上開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七、 八、九、十一、十五所示之病患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其中就附表二編號一丁○○、 編號二亥○○、編號五丙○○,係由甲○○主導住院及詐領 保險住院理賠,甲○○就此部分亦同有犯意聯絡,就編號一 丁○○、編號二亥○○係由申○○帶領辦理假住院,就此部



分申○○亦同有犯意聯絡,而編號七寅○部分因係自費住院 ,並無詐領健保費,而僅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 ,其身為各該病患之診治醫師及太順醫院院長之雙重身分, 明知各該病患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未實際在醫院住院或外宿之 期間,且有欲詐領保險公司之保險住院理賠金之情形,除在 各該假住院病患之病歷上為不實之登載,並於假住院病患辦 理出院時,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交予假病患,使各該假病 患得持之以向所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 金而行使之,太順醫院亦可以該不實住院資料向中央健康保 險局請領住院醫療給付,因而詐得如附表編號一、二、四、 五、七、八、九、十一、十五所示之保險住院理賠。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就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業經本院勘驗檢察官偵查中 之錄音光碟在案,若與筆錄不符者,則以勘驗光碟所製作之 譯文為主。
三、本案就被告天○○部分,起訴書原載之太順醫院假住院之病 患之人數及詐領健保給付及保險費之金額(均詳如原起訴書 及附表二所載),業經檢察官於98年5月1日以補充理由書減 縮為該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病患17人及詐領之健保住院給付及 保險金亦詳如該補充理由書所載(見本院卷十七98年5月26日 審判筆錄)。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天○○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行, 並辯稱:本案於檢察訊問證人時有諸多程序上之瑕疵,且病 患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至太順醫院就診後均係有病才住院 ,而住院之病患有無不假外出,其並無從得悉,至於開立診 斷證明書後證人如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費之事,被告並不 清楚云云。經本院查:
㈠茲因本案之證人人數甚多,為免共通性較高之證人(例如太 順醫院之護士等人)之證詞重複出現在下列之病患證人之列 ,茲先將該等證人之完整證詞先予整理如下,於互核下列之 病患證人之證詞時,再就互有關係之證詞予以整理核對: ⒈證人即太順醫院護士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⑴我有在94年11月18日下午在台南地檢署挑出假病歷的病 人,有一個叫做辛○○,我現在當庭看辛○○的病歷, 我確定當時我腦筋想的人就是辛○○,因為有時候病人 住院也是會請假回去,有的時候會請假很久,像她的護 理記錄方面就是好像都寫的差不多,而我現在就是看病



歷來判斷,我當時也是根據病歷判斷,因為病人開痔瘡 之後沒多久就會一直請假出去,在當時我對辛○○也有 印象,現在完全是看病歷,那時候好像也有憑辛○○的 個案來判斷,我在太順醫院任職的期間,擔任的職務是 病房護士、門診護士,也有擔任開刀房的護士,檢察官 偵查中,我有說:「我都值小夜班或大夜班,我值班的 時候,確實一個月有遇到一、二次是經紀人帶人來住院 」,所謂的值小夜班是病房、門診都有,大夜班是病房 而已,我值病房的時候,我有遇到經紀人帶人來住院, 就是病人旁邊有一個人陪同,旁邊那個人都會跟我說他 是他(即病人)的經紀人或保險公司的人,所以我確定 不是病人的家屬,我確定那個人不是他的家屬,如果是 家屬他會講,我在偵查時有說「經紀人帶來的人全都是 找院長天○○」,門診的小姐會跟病房的講,也是都會 互相交班這樣講,我在温姓和章姓病患,就是那些住院 的病患看診的時候,我有幾次是擔任門診護士,我在偵 查時有說「温姓和章姓病患,我遇到五、六次都是由甲 ○○帶人來,都找院長天○○,都住院」,因為門診的 小姐也都會講說這個病人是什麼人帶來的,是沒有指名 道姓說是甲○○帶來的,我們大概就知道,因為有的就 是說姓温的,就知道是那一家族,至於判斷病人的病情 及其有無住院的必要,是由醫生判斷的,就腦震盪部分 ,我擔任護士時有能力判斷是否有住院必要,我的學歷 是二專醫務管理科,我那時侯在手術房看到的情況,就 是醫生進行開刀的病患,他本身是否有痔瘡還是沒有痔 瘡的也一樣進行手術,我在任職的期間,就自己本身的 經驗,在開刀房輪值的時候,我有看到沒有痔瘡然後就 開刀的,就是有痔瘡就劃一刀,有稍微開,就是有開刀 的都是有痔瘡的,有劃一刀是因為有比較輕微的,如果 有比較沒什麼的也是有劃一刀,我清楚痔瘡如何治療, 能夠判斷需不需要動刀,開完刀之後,會將開刀完的切 片送病理檢驗,我當門診護士的時候,曾醫師在看診時 ,我都有在場,我有在場親耳聽聞曾醫師在看診後向病 人表示「可以辦住院,但實際上沒有在醫院沒關係,可 以讓你請假回去」,可是那很久了,我不記得是那一個 病人,等於說打針的時候就回來,沒有打針的時候,也 都沒什麼看到病人,我在偵查中有說「92年間不是經紀 人帶來的人,我們院長看診後,也會跟病人說可以辦住 院,但實際上沒有在醫院沒有關係,可以讓你請假回去 」,天○○確實有講過「但實際上沒有在醫院沒有關係



」這句話,病人請假就回去了,是跟腦震盪方面的病人 說的,跟哪個病人講我是不太記得,可是有一些病人是 有這樣子講,我們醫院可以請假,可是有限時間,92年 間有的病人就比較皮就走了,我們是打電話一直催,有 他們的連絡電話,我們會告訴醫生,醫生說沒關係,再 等看看,偵查中我挑出假住院的病歷的根據,像有些腦 震盪的病人,差不多住三至五天就好,有些住超過時間 ,止痛藥和針劑方面、醫囑單上面都比較一致化,就比 較沒有添加一些像藥物針劑方面的,那時候是對那些病 人有印象,我有照顧過的才會講,我挑的都是有照顧過 有印象的病人,我沒有照顧過卯○○。
⑵在太順醫院辦理住院不管是請假還是不告而離開醫院, 沒有實際住在醫院的比例有一半,如果遇到這些請假或 不告而離開醫院的病人,他不在醫院的時候,要記載護 理病歷的時候,醫生就是院長天○○說照之前的寫,我 有陪醫生去巡過房,醫生巡房看不到病人的時候,有時 候會得過且過,有時候叫小姐再打電話給病人,叫他回 來,我在偵查中挑選假病歷的依據中,其中有一個依據 是這些病人常常請假不在醫院裡面,我在偵查中所說的 話都是實在的,針對辛○○的部分,我在偵查中有說辛 ○○是痔瘡住院,住了十天,她止痛藥只打到第二天, 這個部分我確定,因為醫囑,就是粉紅色那張單子都會 寫,像她臨時會痛就會開一些止痛藥,有的有開,辛○ ○的止痛藥只有打二天而已。
⑶我的印象中,我照顧的假住院病患比例有一半,但是我 不見得每個病人的長相病情都記得,如果病人不在的話 ,天○○醫師有跟我說護理記錄就按照之前的護士所記 載的做記載,是馬上表示的,就是立刻跟你講,我是在 護理站做護理記錄,有時候會問醫生說病人不在,要怎 麼寫,有時候用電話通,或者是打電話講,在查房的時 候,看到病人不在的話當下就講說按照之前的護理記錄 寫,檢察官偵查時,我所挑出來的假病歷是百分之百確 定都是假住院的病患(嗣改稱有部分是假住院),針對 剛剛檢察官問止痛針的部分,根據病歷上給藥記錄單記 載,辛○○小姐服用KAMADO(即止痛劑普拿疼),從第 一天2月3日住院一直給藥至最後一天12月12日出院,他 都有持續服用普拿疼,而且是t.i.d,一天服用三次, 每次一顆,根據記載,是這樣沒錯。
⑷檢察官偵查中,是我和壬○○一起作筆錄,一起挑病歷 的,針對剛才辯護人所提出的,辛○○從12月3日到12



月12 日都有給止痛藥(即普拿疼)的記錄,給藥記錄 單上的護理人員並沒有我的印章,我究竟有無給她普拿 疼這部分,我就不知道,因為執行者要蓋章,病患住院 與否是醫生判斷的,病人在病房,把門關起來的話,我 半夜會再去開門看他在不在,會去巡,大約差不多晚上 十點以後,我還在值大夜班時,我會再打開門去看,每 個病人我都是這樣,都會在那邊巡,我有無照顧過卯○ ○(原名洪菁翊)我已經沒有印象了,我在偵查中所講 的話是否都照我的意思來講,沒有被外力脅迫、威脅, 而造成一定要講出跟本意不符的話,當時講的話都實在 ,我在偵查中和法院詰問的時候,有說「在製作護理記 錄的時候,有時候病患不一定有住院,我會請示醫師, 醫師說妳就依照之前的護士寫過的那樣寫就好」,是有 這回事,法院之護理記錄,針對病患辛○○的部分,辛 ○○在12月4日下午6時、12月5日下午6時、12月9日下 午6時、12月11日上午9時的護理記錄,都有我的蓋章, 我所填寫的12月5日下午6時辛○○的護理紀錄跟12 月4 日下午6時所填寫的護理記錄用詞內容非常相近,在12 月4日下午6時有填護理記錄,然後跟12月5日下午6時所 填的護理記錄,二個是非常相近的,連用詞、用語幾乎 都一樣,確實是非常相近、雷同,會出現這種情形是因 為有時候病人如果請假的話,寫護理記錄的時候就會問 院長怎麼寫,院長就說照之前那樣寫,我在12月5日下 午6時填的是參考12月4日下午6時的護理記錄,所以才 幾乎一模一樣,因為有時候病人如果請假外出的話,就 會問院長護理記錄要如何sign,他就說照之前這樣寫, 法院所提示的辛○○之護理記錄單,在12月9日下午6時 是我填寫的,跟12月11日9時以前填寫的時間應該是大 夜班,所打勾的部分也幾乎都雷同,會有這種情形,跟 我剛剛講的一樣,審判長提示午○○之護理記錄單,午 ○○的護理記錄單在10月30日下午6時有我庚○○的簽 名、蓋章,護理記錄是我填寫的,審判長提示地○○之 護理記錄單,2月15日下午6時,還有一個2月16日的護 理記錄,應該是我大夜班所填的,有我庚○○的蓋章, 2月15日下午6時一直至2月16日上午9時以前,有寫二次 護理記錄,其中一個有多記載一個「全身酸痛無」,我 後面大夜班所填寫的是照抄前一天晚上6時的時候所填 寫的,所以這位病患並沒有實際住院。
⑸我剛才說如果病人不在病床的時候,醫生指示按照之前 的抄,所謂「之前的」是指我的前一班的護士的護理記



錄,如果病人的病情沒有特殊的變化,我們的護理記錄 也是會記載,如果病人的病況一直都很穩定,也沒有其 他症狀發生的話,我們的記載在每個時段都會做不一樣 的記載,是依照護理評估和判斷記載,如果病情都一樣 的狀況下,應該會有重複的情況,如果病人的病況穩定 ,醫生不會更改他的藥方,這樣的話病歷看起來都雷同 ,住院的病患我們都是輪班照顧病患。(以上均見本院 卷十八98年6月17日審判筆錄)
⒉證人即護士壬○○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言:
⑴我是育英護校畢業,沒有醫師執照,我在檢察官那邊曾 經說:「太順醫院的病患其中有一半是假住院,假住院 之中二成是無病住院,三成是無住院之必要」,我判斷 假住院是病人進來的時候身體有無像醫生所開的病名, 比如說他人沒事進來,但是病歷上的病名記載腦震盪, 我們都看得出來,辯護人所說的行政院衛生署有一個醫 療的療程,醫師判斷是否要住院第一個要聽病人囑述, 然後醫師再問診、檢查,經歷這三段手續以後再來判斷 是否需要住院,我贊同此程序,我沒經過那三段手續判 斷,我是根據現場看到的,我對病人現在都沒有印象, 當時的回答可能是因為當時我有那個印象,檢察官問時 我說:「宙○○病名是腦震盪,但他的醫囑單是制式的 ,並無另外增加的藥物或針劑」,來判斷他假住院,因 為我們有一些病歷會先寫起來,這些病人進來的時候, 我們就拿那些病歷出來寫,所以就沒有增加新的藥物, 腦震盪的病情大部分都一樣,這個病人或許有頭痛,但 是另外一個病人或許不會有頭痛,所以是不一樣的,辯 護人現在問我他這個人的腦震盪有何病情,可是我真的 沒有印象他當時有何症狀,提供病歷表也是制式的,我 當時看了病歷資料之後跟檢察官說宙○○的病名是腦震 盪,但他的醫囑單是制式的,並無另外增加的藥物或針 劑,所以我判斷他是假住院,因為裡面的order都是制 式的,如果有另外的病的話,應該會增加其他的藥物, 至於增加什麼藥物,要看他當時還有無其他的症狀,依 他的症狀去開新的order,但是他的order是制式的,是 腦震盪的藥,病人還沒進來時,他的order寫好,但是 他的名字沒有寫,是照例稿寫的,照理是不可以這樣子 的,要病人進來,醫生看了病人的病情再開order,我 們再按照該order去執行,而不是制式的,審判長提示 未○○的病歷,未○○住院十天,但止痛針打到第四天 ,就沒有打止痛藥了,止痛的部分針劑與藥丸功效是相



同的,在給藥治療記錄單裡面,他的點滴全部都D.C.掉 了,如果到17,全部都D.C.掉了,審判長提示辛○○之 病歷資料,辛○○也是住院十天,止痛藥只打到第二天 ,給藥記錄單上面記載給她普拿疼到12月12日,有繼續 給藥,他是從3日住到12日,但是他不一定會吃,但是 這個病人我沒什麼印象,辛○○打止痛藥打到第二天, 是打一次點滴,給藥記錄單裡都是消炎的,醫囑單裡面 沒有打針是止痛的,我當時做筆錄的時候或許對這個病 人有印象,但是現在我對這個病人沒有印象,我在「太 順醫院」工作的時候,排班大部分都在早上,我們三班 會輪班,他們會交班,病人剩幾個人,至於黃○○之病 歷資料後面的檢驗報告,倒數第三行的大便潛血檢查, 她已經二個「+」,大便裡面已經有血,這樣是否嚴重 ,這是由醫生判斷的,不是我判斷的,審判長提示玄○ ○之病歷資料,第128頁倒數第5行「玄○○住三至四天 ,但止痛藥只打一天,如果這四天住院,每天都要打」 ,這裡記載VOREN、IM,即皮下注射2.2 C.C,在傍晚五 點有打VOREN止痛劑部分,看給藥治療記錄單,有繼續 給她普拿疼的止痛藥,醫囑單的第二頁是否也有記載 KETOLOG,止痛藥每包一顆,給她三包,是8月2日記載 的,給藥記錄單中,這段期間都有給她普拿疼的止痛藥 ,辯護人問我既然住院間都給藥,如何判斷她是假住院 的問題,我現在對這個病人沒有印象,審判長提示午○ ○之病歷資料中的醫囑單,中間那邊也有每天給她普拿 疼的藥,有每天給她普拿疼,辯護人問既然有給藥,為 何又判定她是假住院的問題,我對這個病人沒有印象, 審判長提示洪菁翊之病歷資料,我說:「她因為痔瘡住 院四天,止痛藥只打到第一天,所以我判斷她是假住院 ,醫囑單最下面那二行是否有記載二次打針的記錄,第 一次打VOREN,這個止痛藥中文翻做「非蓮」,在晚上9 點由鄭子杰幫她打第一次止痛藥,這是正確的,到了第 二天晚上10點,這個病人再次打了2C.C的VOREN皮下注 射,給藥治療記錄有給她普拿疼的止痛藥,辯護人問說 既然有給藥,為何和檢察官說止痛藥只打第一天,又是 怎麼判斷她是假住院的,我對這個病人沒有印象,審判 長提示酉○○之病歷資料,我有說:「酉○○是腦震盪 制式醫囑,他住過好幾次,而他94年9月這次住院病名 和實際情況不符,他只是雞眼開刀,醫師卻把他寫成蜂 窩性組織炎這麼嚴重,而且他常常不在醫院」,我看94 年9月22日醫師的診療記錄,上面記載病名「腦震盪,



右腳外傷及…」,當時檢察官拿給我看的時候有無看到 這個地方,我沒有印象,我當時會講這些記錄可能是當 時對這個病人有印象,現在我不清楚,審判長提示地○ ○之病歷資料,我有說:「地○○也是腦震盪制式醫囑 ,都沒有開新的藥」,這個order都是制式的,要看他 當時有無新的病情,給她開新的藥,他們有沒有給我不 知道。我看醫囑單和給藥記錄,裡面地○○的部分,他 們有沒有給藥我不知道,病歷表裡面有給藥記錄,辯護 人問既然有給藥記錄,為何判斷她是假住院,當時我做 筆錄的時候,可能對這個人有印象,所以才會這麼說, 現在我沒有印象了,當時所憑的印象是我認為醫囑單是 制式醫囑,審判長提示宙○○之病歷資料及地○○的醫 囑單,宙○○的醫囑單是制式醫囑,地○○的醫囑單是 制式醫囑,這二個醫囑有些不一樣,範例不一樣的,我 們要抄在order上面都會有範例,但是範例會有不同的 藥,審判長提示宇○○之病歷資料,他有二次住院,第 一次是痔瘡手術住院,第二次是脂肪瘤割除住院,第一 次住院自94年4月12日至4月16日共五天,第二次只有住 一天,9月12日至9月13日,只過一夜,第一次的醫囑單 ,是在4月12日晚上9點打DEMEROL皮下注射一安瓶,同 天晚上10點服用二顆DEMEROL,這是口服藥,4月13日早 上9點打了一安瓶的DEMEROL,4月14日他打了2C.C的消 炎針,4月15日早上9點他服用二顆DEME ROL,4月16 日 早上10點出院的那一天,包給他二包DEMEROL。 ⑵我在「太順醫院」擔任護士好幾年了,之前在檢察官那 邊陳稱「太順醫院真住院、假住院的比例是一半一半」 ,我印象中看起來就是假住院的通常都辦住院完之後就 回去了,出院的時候再回來辦出院,遇到這種病人,早 上會打電話請他們回來,但是他們不一定會回來,我們 一定會跟院長通報,院長天○○怎麼跟我們說,我現在 不清楚了,沒有印象了,我在偵查中曾經作證,檢察官 問「關於假住院的部分,院長天○○有無曾經跟你們交 待什麼事情」,我回答:「做治療時院長會交待我們可 以不用幫病人打針、吃藥,病歷的部分要照醫生交待的 病名填寫,院長也有交待如果有保險公司來問這些病人 住院的事情的話,要我們說他們沒有住院」,這些話是 實在的,有的病人來住院,可是院長交待我們可以不用 幫這個病人做治療,我們會因此而知道這些病人是假住 院,審判長提示寅○之病歷表,我們如果遇到病人不在 病房時,要寫護理記錄單,會看他的病名,知道這個病



名有哪些症狀,再以這些症狀下去寫護理記錄單,我看 寅○的護理記錄單,7月24日晚上9點、7月26日晚上9點 和7月28日晚上9點的狀況,就護理記錄單之記錄,因為 他病名是腦震盪,他的病情大概就是那幾個症狀,再以 那些症狀去寫護理記錄單,病人不在醫院還是要寫護理 記錄單,我曾經跟天○○到病房去巡房過,巡房的時候 遇到病人不在醫院,天○○醫師會先看這個病人病歷是 什麼病住院的,然後就做其他的處置,如果說一般的病 人不在,應該會先看這個病人是什麼病住院的,如果是 腦震盪住院的,他回去了,到時候出院才會回來的話, 就沒有做另外的處置,就知道這個人而已,知道這個人 是假住院,就不會去把他找回來,對於真住院的,或許 會去把他找回來,對於病人不在時,那個時候是學姐怎 麼寫護理記錄單我們就跟著那樣做,也不會去問是正確 還是不正確的,後來才知道是不正確的,但是病人不在 時還是要寫護理記錄,醫生對於病人不在,我們仍然有 護理記錄的記載,天○○醫師沒有說什麼,寅○病歷的 第一頁,他簽名的那個地方,他寫腦震盪、手腳多處外 傷,還有一個人的畫像,他受傷的部位頭、手、腳,就 是左肩膀、左手肘、膝蓋,還有頭,這個病人我沒有印 象,第11頁的右下角也有一個人形,他受傷的部位變成 右手肘、兩腳膝蓋,入院的時候的這二個圖其受傷部位 不一樣,有些病人進來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受傷,然後醫 囑卻記載他有受傷,這樣子我就可以判斷他是真住院還 是假住院,交接班的時候要清點病人,大夜班交班給早 班的時候會清點有幾個人住院,有在裡面的有幾個,沒 有在的有幾個,大夜班交班給白班的時候,他會跟白班 的說有幾個人,白班的護士要再去清點一次,看有幾個 人實際住院,看有幾個人住院,沒有在裡面的有幾個人 ,白班的也要去確認一次,如果病人不在,看病人是什 麼病,他是真住院還是只是來這邊辦住院要請保險,如 果是要請保險的話,我們會打電話請他回來報到,早上 回來報到完後有的就會回去。
⑶檢察官問說曾醫師有無交待妳有的病人不用打針、吃藥 ,我說有,但是哪個住院的病人都沒有打針、吃藥,我 沒有印象,但是我印象中就是有,他沒有那些症狀,所 以就不用打針、吃藥的病人,我在「太順醫院」沒有參 與健保的申報,也沒有參與行政工作,當時作筆錄時警 察、檢察官沒有恐嚇我,警察也沒有說只要認一認就好 ,他只要辦醫生,不辦護士,檢察官也沒有說他只辦醫



生,不辦護士,檢察官沒有說只要認一認,就可以從輕 發落,檢察官問:「這些假住院的病人,院長天○○是 否知道他們有民間保險」,我回答:「知道,因為他們 如果沒有保險,就不會來住院」,我當時有講就會有記 錄,審判長提示寅○之病歷,我都上早班,早上照顧過 寅○,不清楚他下午和晚上的醫療情形。
⑷我在「太順醫院」任職前有在外科診所任職過,有照顧 過外科病患,一般而言腦震盪的病患會有的症狀為頭暈 、頭痛、噁心、嘔吐、嗜睡,在「太順醫院」之前,沒 有照顧過因為痔瘡而開刀的病患,在「太順醫院」任職 期間,有照顧過痔瘡開刀的病患,因為痔瘡開刀而住院 的病患,開完刀出來之後,護理的過程,印象中要給衛 教,跟他說哪些東西可以吃,哪些東西不可以吃,然後 按照order上打消炎針,給口服藥,針劑是肌肉的,審 判長提示宙○○之護理記錄,我剛剛有提到宙○○的護 理記錄是事先寫好的,在93年1月7日上午9點的時候, 還有93年1月6日上午9點的時候,都有我的蓋章沒錯,1 月6日和1月7日這二個護理記錄看起來是很雷同的,代 表這個病患在9點當班的時候,和1月7日9點當班的時候 ,他的症狀都是雷同的,護理記錄是否按照實際觀察的 結果而寫的,我沒有印象,如果當時告訴檢察官是假病 患會挑出病歷的話,就是對這個病人有印象,現在對那 個病患已經沒有印象了,審判長提示午○○之病歷,午 ○○這位病患的病歷,在93年10月30日9點,有我的印 章,這代表10月30日早上9點的護理記錄是我填寫的, 我看護理記錄,庚○○在10月30日晚上6點所寫的護理 記錄跟我在10月30日上午9點寫的護理記錄,這二份是 雷同的,我擔任護士期間寫的護理記錄多少會有跟上一 班有雷同的情形,審判長提示宇○○之病歷,在94年4 月14下午9點的護理記錄是我填寫的,住院期間是4月12 日至4月16日,住五天,因痔瘡開刀而住院,我知道健 保局針對痔瘡開刀的病患的給付期間有三天,以宇○○ 來看,他是痔瘡開刀,他住的期間是五天,顯然超過健 保給付的三天,另外那二天是否要自費,這個問題我不 清楚,我照顧他的時間是14日,15日及16日沒有照顧他 ,依照我的護理記錄,我照顧他時他傷口還是會痛,但 是他可以忍,傷口微滲血,我之前有照顧過類似這種痔 瘡開刀的病患,第三天後可能傷口還會痛,還會滲血, 然後他可以忍受,有在這種情況下就出院的病患,這些 出院的病患要回診,審判長提示黃○○之護理記錄,在



93年4月7日上午9點,以及93年4月8日上午9點的護理記 錄上有壬○○的印章,這是我所填寫的護理記錄,黃○ ○是因為上消化道出血而住院,就是胃出血,我看這二 天所寫的護理記錄大致雷同,就差一個沒有解黑便,這 樣看病歷我沒有辦法確認她有無在醫院裡,我們寫護理 記錄的時候,也有病人不在醫院而填寫的情形,現在給 我的這些病歷資料,我沒辦法看出哪些病患沒有實際住 院,病人不在醫院我們還是要寫護理記錄,規定去上班 就是要寫那些東西,是醫院規定的,在檢察官那邊,檢 察官問:「為何要填寫不實的護理記錄」,我回答:「 因為健保的關係,我們必須填寫這些記錄,醫院才能向 健保局申請給付」我講的是實在的。
⑸要是病人病情穩定,治療效果很好,護理記錄會很類似 、雷同,宙○○的部分,1月6日有照X光,1月月7日沒 有寫照X光,在1月6日寫「right faces wellin g」, 是所謂的右側臉腫,在1月7日的早上沒有寫到右臉頰的 事情,但是GCS是一樣的,並沒有完全不一樣,就午○ ○之病歷,6月30日我寫了小便自解,庚○○小姐沒有 寫到小便的事情,所以這二個護理記錄就這一點是不一 樣的。(以上均見本院卷十八98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⒊證人即護士辰○○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⑴我曾經在高雄市「太順醫院」工作過,96年時已離職了 ,審判長提示偵查卷,檢察官問「經紀人是何人?帶什 麼人來」,我回答:「我不知道經紀人姓名,經紀人有 二、三個,但是我知道經紀人有帶温氏家族的人來住院 ,帶來的温氏家族的人有的不必住院也住院」,我知道 他們大部分的人都姓温,因為那時候都會有一個人來跟 天○○接洽,我不知道那個人是否姓温,有的是病人自 己,有的是人家帶他們過來的,我不確定是否他們的經 紀人,是他們家屬帶來的人,我們統稱他是經紀人,在 檢察官94年10月12日問我的時候,我的觀念中温氏家族 大概有六、七人,我在檢察官問說「這些人是否全部都 需要住院」,我有回答:「有的不必住院,可是他也住 院」,我沒有受過醫師訓練,也沒有經過診斷的實際醫 療行為,但是這些病人因為他進來的時候是很健康的進 來,即身上沒有任何外傷,給醫師看也沒有任何疼痛, 什麼都沒有,所以我才會認為他應該不需要住院,可是 這都是醫生去診斷、判斷的,檢察官偵查中有問「不必 住院的人你們是否會給予藥物或注射藥物」,我有回答 :「會,會給他們打點滴(葡萄糖、生理食鹽水)及給



抗生素的藥,但給藥後不見得病患會吃」,檢察官94年 11月19日有問:「假病人的針劑跟真病人的有無不一樣 」,我有回答:「有,假病人我們就給他打營養針」, 檢察官有問:「假住院與真住院給藥情況是否不一樣」 ,我有說:「不一樣,假住院的人只給營養針」,我認 為給藥的部分是作為判斷真住院與假住院的標準之一, 審判長提示地○○的病歷,2月13日的給藥記錄是我蓋 的印章,我們還是會給藥及給營養針,在病歷上第一行 、第二行、第三行都是營養針,點滴是營養針,最後一 個記載抗生素、消炎藥,審判長提示寅○之病歷,寅○ 的給藥治療記錄單裡,依照病歷資料記載,7月27日也 是我給藥的,給的藥也都是營養針和營養藥,營養藥也 一樣是抗生素、消炎藥,點滴是營養針,口服藥是抗生 素和消炎藥,有時會用止痛藥,所謂抗生素、消炎藥、 止痛藥不屬於營養藥或營養針,針劑是營養針,口服藥 不是營養劑,止痛藥是抗消炎,不是營養藥,從這些給 藥記錄裡面,我沒辦法判斷病患根本沒有傷,是假住院 ,審判長提示酉○○之病歷,針對檢察官起訴的三次, 一個是93年7月16日的給藥治療記錄單,但是給藥的記 錄是7月19日,7月19日的給藥是我給藥的,這是類似營 養藥,顧胃的,也有開普拿疼,普拿疼不是營養藥,這 樣我不能從給藥記錄判斷酉○○這次是真住院還是假住 院,檢察官起訴的部分,94年4月6日的給藥治療記錄單 ,給藥的記錄是在4月6日和4月8日,這裡面有加消炎藥 ,不是純粹的營養藥,從給藥記錄裡面我判斷酉○○這 次住院是真住院,第三次是94年9月16日的給藥記錄單 ,給藥的記錄是9月17日、9月18日、9月19日這三天, 這三天是我給藥的,這些給藥除了營養劑和營養藥外, 還有其他的藥,從給藥的記錄裡面沒辦法判斷他是真住 院還是假住院,我在的時候估計假住院的病人大約一半 ,那一天檢察官把一堆病歷放在旁邊,叫我們辰○○、 戌○○、施惠敏三個人去挑,我當時在回答檢察官的時 候不知道寅○、地○○、酉○○三人住哪個病房。 ⑵我在「太順醫院」的時候是輪流擔任門診及住院的護士 ,值班也是輪流,所以我早班、午班、大夜班都有輪到 ,醫院請假大部分都只能請二個小時,也有請一整個晚 上都沒有回來的,會讓他們寫請假單,會去報告院長, 病人要請假之前我們會先跟院長天○○說,天○○有答 應,帶不需要住院的人來住院的那些人,我們認為他是 經紀人,因為都會看到,我看護理記錄,寅○部分,我



是7月25日的晚上和早上填寫的,還有7月27日的早上, 寅○沒有住在醫院裡面的時侯,這個護理記錄單還是得 寫,是「太順醫院」裡面的其他護士教的,我們醫院規 定即使病人不在,也要填寫護理記錄,院長天○○也知 道,我看護理記錄,寅○受的傷勢在左肩膀、左手、右 膝蓋,第十一頁的人形圖受傷的部位變成兩腿、右手、 頭,第一頁是後腦,第十一頁是前臉,這是同樣一份病 歷,同樣一次受傷,同樣一次的時間,他受傷的部分不 一樣,病人如果沒有傷的情況病歷要看醫生的order怎 麼開來記載,亦即會有完全沒有受傷的人,醫生病歷卻 記載有受傷的情形,判斷不必要住院的人也住院的因素 ,除了病人沒有傷,還有病歷上面是注射營養針,還有 一個判斷假住院的原因是因為病人根本就沒有待在醫院 裡面,沒有實際住在醫院裡面,我看寅○的給藥記錄單 7月27日的部分,這上面有給藥的記錄,病人不在的時 候我們就沒有幫病人打針,可是給藥記錄單還是會有記 錄,就假住院的病人,院長天○○會把醫囑單給我們, 叫我們照醫囑單上面做,檢察官問說像寅○根本沒有受 傷,而且醫囑單受傷的部位又不一樣,那我們也是一樣 照醫生的醫囑,一樣給藥,檢察官偵查中有問「温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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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