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250號
TPDV,98,除,2250,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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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宣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隆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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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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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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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98年8月16日 │136,473元 │EN0000000 │ │
│ │限公司 雷萬福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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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