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237號
TPDV,98,除,2237,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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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3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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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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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251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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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