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107號
TPDV,98,除,2107,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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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一七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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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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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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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8年7月20日 │56,280元 │X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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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