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060號
TPDV,98,除,2060,200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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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庚○○即蔡陳玉之.
      乙○○○即蔡陳玉.
      戊○○即蔡陳玉之.
      辛○○即蔡陳玉之.
      壬○○即蔡陳玉之.
      癸○○即蔡陳玉之.
      己○○即蔡陳玉之.
      丁○○○即蔡陳玉.
共同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丑○○○即蔡陳玉.
代 理 人 子○○
聲 請 人 丙○○○即蔡陳玉.
代 理 人 丁○○○即蔡陳玉.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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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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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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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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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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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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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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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股票│1 │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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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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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