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 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 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 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 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 ,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 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丙○○與伊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伊與被告甲○○均 曾任職於被告丙○○所開設之晉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甲○○亦明知伊與被告丙○○為夫妻關係。詎被告甲○○明 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被告丙○○分別基於相姦 及通姦之犯意,自民國(下同)96年8月間至97年2月20日止 ,多次發生性行為。嗣為伊於97年2月20日凌晨4時許,前往 以被告丙○○租賃之臺北市○○區○○街100號6樓之16套房 內,查獲被告2人通姦行為。伊乃於本院97年度簡字第2673 號妨害家庭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 求判令被告應就侵害伊之人性尊嚴、夫妻忠誠義務、貞操義 務及配偶權,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等語, 並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其 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按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 為準。查本件被告丙○○、甲○○經檢察官以涉嫌妨害家庭 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丙○○與乙○○ 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甲○○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 。詎丙○○、甲○○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概括犯意,自民 國96年8月間起至97年2月15日止,連續在臺北市○○區○○
街100號6樓之16丙○○所租賃之套房內,為通姦之行為。嗣 為乙○○於97年2月20日凌晨4時45分許前往上址查獲丙○○ 全身赤裸與甲○○共處一室,始悉上情」,經本院簡易庭以 97年度簡字第2673號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易 字第2179號),於98年5月18日判決「丙○○有配偶而與人 通姦,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甲○○被訴自 九十六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止通姦、相姦罪部 分均無罪。」,嗣被告2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 年9月30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7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 度上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 6頁、第108至114頁)。
四、而查被告2人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之事實為「丙○○與乙○○係夫妻,為有 配偶之人,甲○○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詎丙○○、 甲○○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日當日或數日前某時,在以甲○○名義租賃之臺北市○○ 區○○街一百號六樓之十六居所內,發生性行為一次,而各 別為通姦、相姦之行為。嗣經乙○○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凌晨四時許前往上址,發現丙○○全身赤裸與甲○○共處一 室,始悉上情」,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即被告2人自96年8月間起至97年2月15日止,連續 在臺北市○○區○○街100號6樓之16被告丙○○所租賃之套 房內,為通姦之行為)顯非同一事實,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 行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2人「自96年8月間起 至97年2月15日止之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與「97年2月20日 當日或數日前某時之通姦、相姦行為」因不具裁判上一罪關 係,非屬同一行為。又被告2人於97年2月20日當日或數日前 某時之通姦、相姦行為,係經檢察官於本院刑事庭行準備程 序時所追加起訴,此業經本院刑事庭97年度易字第2179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判決所認定(詳見 該2份判決理由欄壹程序部份),是原告於97年7月11日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檢察官尚未 就被告2人於97年2月20日當日或數日前某時之通姦、相姦行 為追加起訴,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所得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部分,自僅限於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之犯 罪行為,而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之犯罪事 實,既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易字第2179號判決無罪,本院
刑事庭就本應依刑事訴訴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乃疏於注意,以裁定移送於本院,其訴之不 合法,並不受影響,依上開說明,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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