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42號
TPDV,98,重訴,242,200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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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重訴
字第 24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0萬 7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萬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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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