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重訴
字第 24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0萬 7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萬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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