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三一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俣喜昭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五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 葉明俊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零五十五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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