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秀榮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甲○○、丁○○因98年
度訴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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