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98號
TPDV,98,訴,1298,200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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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己○○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原起訴時以被告等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宋湘嵐林登裕 為被告,嗣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對宋湘嵐林登裕之起訴,另 追加對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以下簡稱 「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森暉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暉旅行社」)起訴,經 核原告訴之變更、追加係基於同一請求之基礎事實,無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法條,原告訴之變更、追 加應予准許。
㈡另被告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更名為百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夯公司」),但其法人格仍然 同一,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均由百夯公司 承受,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透過電視購物頻道廣告,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購買如 下之產品,各有如下之瑕疵:
1.如附表編號1:Dynaview液晶電視,使用半年故障送修但故



障情狀仍在,日後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取走後拒不歸還,亦 不退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9,900元。
2.如附表編號3:防漏壁癌高手,使用後完全無效,經多次申 訴後始退還價金1,180元。
3.如附表編號4:聲寶GK-7500手機: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於廣 告時,宣稱於任一台購物滿1,000元以上,即可以1元加購商 品,而當然購買該手機,價金為4,990元,應符合加價購之 促銷活動,惟當時客服一直忙線中而無法接通,轉而以東森 購物專家所宣稱之會員語音專線,以簡訊回覆欲加價購之商 品,詎料隔天確認訂單時客服人員宣稱應當時立即說明,事 後概不接受加價購。
4.如附表編號5:一畝園水餃:於匯款後故意不出貨,之後亦 遲延退款。
5.如附表編號6:酒桶鑽表:於95年10月5日訂購並付清,惟至 97年12月13日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單方面取消訂單而拖延至 此日始退款。
6.如附表編號7:mp3錄音隨身聽:使用半年後發現雜音大且故 障,於保固一年中要求更換新產品卻均無處理。 7.如附表編號8:華陀扶元堂人蔘: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之送 貨人員素行不良,侵犯及影響訴外人即原告之女兒平時生活 ,且自94年4月29日訂購,應於7天內應送達,其遲至6月12 日17時12分始送達。
8.如附表編號9:杉梵西藏天珠:換貨時均以瑕疵品充數,欲 退貨卻遭拒絕,至今未獲處理。
9.如附表編號10:vito7吋放影機:其主件配件電池為瑕疵品 且已氧化,根本無法充電,至今仍未獲處理。
⒑如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1台:購買其與被告百夯 公司2台,一共3台,運作時產生怪聲,且經因之前防水未果 而漏水致使報廢。
11.如附表編號12:味丹納豆賜康年中慶:其商品所加送之琥 珀項鍊遭私下更換成合成玻璃項鍊,欺騙消費者。 ㈡原告另向被告百夯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11之聲寶負離子 涼風扇2台,亦均因防水未果致漏水後報廢。
㈢原告再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礁溪和風 溫泉商品,且先前已事先聲明是買一送一之券,並要升等4 人房,亦有告知其中有殘障人士乘坐輪椅,惟之後前往時並 無升等,且無殘障設施,以致無法進入而連夜返家,事實上 並未進住。
㈣被告等並有如附表編號13「買千送萬」之廣告,內容誇大不 實,使原告因此受騙而購買商品。原告於接獲上述商品後均



發現無法正常使用或有瑕疵,經原告向其客服人員申訴後至 今均未能獲得有效且積極之處理,其廣告不實、侵占貨品、 背信、詐欺消費者之行為,主張解除契約並歸還價金,並依 民法第18 4條、第185條及第20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 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遲延歸還價金之利息等語。 ㈤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0元及自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辯稱略以:
㈠原告指稱其所購買之商品具有瑕疵,但事實並非如此,茲分 述如下:
⒈原告於94年8月9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Dynaview30吋絕美液晶 顯示器」故障連連,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法定猶豫 期10日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訴之紀錄 ,另起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請原告舉證之。 ⒉原告指稱其於95年3月29日向被告訂購「MAGIC SHIELD防漏 高手壁癌專家回饋組」,因使用該商品而受有損害,惟查, 原告家中鐵皮屋頂曾遭火災導致漏水嚴重,原告使用系爭商 品後(僅噴灑於其中4塊鐵板上),原漏水處已不再漏水, 但改從他處漏水,是原告主張其家中因火災漏水所受之所有 損害須由被告得易購公司賠償,其訴求顯屬無稽,被告得易 購公司無法依其申訴內容辦理,惟同情其家中遭遇,得易購 公司已於96年4月24日、5月3日全額退還原告系爭商品價金 。
3.原告指稱其於94年7月2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BEKA七彩之音 256MP3」,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法定猶豫期10 日 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訴之紀錄,另起 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請原告舉證之。
4.原告指稱其於94年7月8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之杉梵藏傳法輪 天眼珠,原告曾申訴商品有裂痕、缺角等問題,且已數次換 貨,惟系爭商品係屬天然礦石,有天然之瑕疵實屬正常,此 部份無法退還價金。
5.原告稱其於94年9月29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之「ⅥTO任我行 可攜式DVD播放機」,原告曾申訴商品使用兩個月後電池氧 化無法充電,被告得易購公司請原告與廠商聯繫檢測事宜, 惟原告表示要送至消基會檢驗,證明係爭商品瑕疵,但被告 得易購公司迄今仍未接獲相關檢測報告。
6.原告指稱其於94年6月17日、94年6月25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 「聲寶負離子涼風扇專案」,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



法定猶豫期10日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 訴之紀錄,另起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如原告認係爭商 品仍有非人為之固有瑕疵,請原告舉證之。
7.原告指稱其於96年5月20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味丹納豆賜 康年中搶購超值組」,原告曾申訴贈品琥珀項鍊變更為合成 玻璃項鍊,惟查系爭商品之贈品從未宣稱係琥珀項鍊,如原 告認被告廣告不實,請舉證明之。
8.原告指稱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4聲寶GK-7500手機時,無法 以1元加購價購買其他商品,惟原告並非購買編號4之商品之 同時一併加購,無法事後再為補充,此乃作業上程序;另指 稱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5之一畝園水餃以及編號6之酒桶鑽 表,被告均已退還該商品之訂購價金,故原告主張退還該等 商品之價金等語,為無理由;再除已退款之商品外,其餘商 品原告均主張商品本身有瑕疵,而原告不否認有向被告聯繫 商品修復事宜,惟當時均逾7日鑑賞期,亦無法要求減價或 退換貨。從而原告主張均於法無據,其請求無理由等語。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免予假執行。三、被告百夯公司辯稱:
㈠被告東森購物公司部分:原告所主張之多項商品中,僅本院 所製作之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係向被告百 夯公司購買,餘皆與被告無涉,是原告執與被告東森購物公 司無涉之其他交易對被告主張權利,顯於法無據,依法應予 駁回。另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部分,被告 百夯公司業於94年6月間即已依約交付完整無瑕疵之商品予 原告,距今已事隔多年,依民法第356條規定亦應視為原告 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原告竟於本訴中主張商品有瑕疵云云, 委無足採。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東森購物公司 縱有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百 夯公司主張時效抗辯,原告不得再對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免予假執行。四、被告森暉旅行社辯稱略以:
㈠原告所主張之多項商品中,僅鈞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2礁溪 和風溫泉係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餘皆與被告森暉旅行社 無涉,是原告執與被告森暉旅行社無涉之其他交易對被告森 暉旅行社主張權利,顯於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而就附表



編號2「礁溪和風溫泉」部分,被告森暉旅行社業於95年12 月間即已依約交付完整無瑕疵之商品予原告,距今已事隔多 年,依民法第356條規定亦應視為原告已承認所受領之物, ,則原告竟於本訴中主張商品有瑕疵,並未入住云云,委無 足採。再者,依民法第514條之12規定,有關旅遊契約之減 少、退還費用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均自旅遊終了或 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依民法第514條之12 規定,原告對被告森暉旅行社縱有任何請求權,亦已因罹於 時效而消滅,被告森暉旅行社主張時效抗辯,原告不得再對 被告森暉旅行社有任何主張,依法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3、4 、5、 6、7、8、9、10、12所示之商品,單價如附表所示,以及如 附表編號11,時間為94年6月17日聲寶負離子涼風扇其中的1 台。
㈡原告向被告百夯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聲寶負離子涼 風扇2台,每台1,980元。
㈢原告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礁溪和風溫 泉價格2,980元。
六、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向被告等購買之商品,有如上所述之瑕疵,請求解 除契約、回復原狀,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告等則否 認商品有原告所指之瑕疵,且部分商品已解除契約退還款項 ,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 處在於: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有無原告所主張之瑕疵?㈡如 附表所示之商品如有原告所主張之瑕疵,被告等應負擔之損 害賠償責任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有無原告所主張之瑕疵?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 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是前開所謂之「瑕疵」,乃指 物之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或其經濟價值之減少或滅失 而言,且如其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亦不得視為瑕疵。出 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 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



及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 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 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65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等所提供之商品具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回復 原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均應 由原告就商品具有瑕疵一節負舉證責任。
⒉查如附表所示編號3、5、6部分之商品,被告東森得易購公 司均表示已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則兩造買賣契約已經解除 ,被告並已退還價金而回復原狀,原告就此自無物之瑕疵擔 保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就此請求賠償並請求遲 延給付之利息云云,尚非可採。
⒊如附表編號1、2、4、7、8、9、10、11、12部分之商品,原 告雖均指稱具有上述瑕疵云云,惟僅提及等商品具有何種瑕 疵,但未就所提之瑕疵有任何之證明,且原告曾向被告等申 訴,經被告等更換商品,但就更換後商品亦有瑕疵一節,亦 未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本院認原告就商品瑕疵之舉證仍 有不足。另原告主張就附表編號2之旅遊商品,並未實際入 住云云,惟被告森暉旅行社係出售旅遊服務商品,至於原告 是否確實入住,並非給付價金之必要條件,原告自不得以此 拒絕支付價金。故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2、4、7、8、9、10 、11、12之商品主張被告等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 除契約、回復原狀或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非可 採。
⒋又原告主張被告等如附表編號13「買千送萬」之廣告不實, 其因而受騙購買被告等之商品云云。惟原告所提出「買千送 萬」之紙本廣告中,均載明係「萬元好康護照」,內容為價 值10萬元以上之產品之折價卷,此僅為一般廣告用語,用以 吸引消費者購物,一般通常智識之人應可理解僅為單純之廣 告誘引,並非確實買千元送萬元之產品。消費者於選購前, 應自行了解各項活動之相關內容,以避免不必要之消費爭議 原告主張此部分廣告不實,恐有誤會。且原告並未就被告等 如何故意以不實之事項或廣告誘引其消費,使其陷於錯誤, 而購買商品一節,提出具體證明,僅以「買千送萬」之廣告 即認被告等有不實廣告,使其購買物品而受有損害云云,尚 非可採。
⒌本件因原告未能就其所稱之商品具有瑕疵等情,負充分之舉 證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等負回復原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理,故就其餘被告等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爭點,已無需探究,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本件因原告未能具體舉證證明其向被告等購買之 上述商品,確有其所指之瑕疵,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解除契 約回復原狀之義務、物之瑕疵擔保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均非有理。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萬元,及自95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敗訴而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編號│日期(民國)│品名 │單價 │爭議 │
│ │ │ │(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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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08月09日│Dynaview液晶電視│29,900元│故障 │
│ │ │ │ │ │
├──┼──────┼────────┼────┼────┤
│2 │95年12月26日│礁溪和風溫泉買1 │2,980元 │無殘障設│
│ │ │送1超值組 │ │施致無法│
│ │ │ │ │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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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03月29日│防漏壁癌高手 │1,180元 │無效 │
│ │ │ │ │ │
├──┼──────┼────────┼────┼────┤
│4 │96年07月08日│聲寶GK-7500手機 │4,990元 │每千元即│
│ │ │ │ │有1元加 │
│ │ │ │ │價購 │
├──┼──────┼────────┼────┼────┤




│5 │95年09月06日│一畝園水餃12包 │1,140元 │未出貨 │
│ │ │ │ │ │
├──┼──────┼────────┼────┼────┤
│6 │95年10月05日│酒桶鑽表 │44,508元│退款慢 │
│ │ │ │ │ │
│ │ │ │ │ │
├──┼──────┼────────┼────┼────┤
│7 │94年07月02日│MP3錄音隨身聽 │1,780元 │保固期內│
│ │ │ │ │故障雜音│
│ │ │ │ │但未更換│
│ │ │ │ │或退款 │
├──┼──────┼────────┼────┼────┤
│8 │94年04月29日│華陀扶元堂人蔘 │8,466元 │送貨遲延│
│ │ │ │ │ │
├──┼──────┼────────┼────┼────┤
│9 │94年07月08日│杉梵西藏天珠 │2,980元 │貨品瑕疵│
├──┼──────┼────────┼────┼────┤
│10 │94年09月29日│VITO7吋放影機 │5,990元 │電池無法│
│ │ │ │ │充電 │
├──┼──────┼────────┼────┼────┤
│11 │94年06月17日│聲寶負離子涼風扇│每台 │2台有怪 │
│ │ 25日│3台 │1,980元 │聲音.1台│
│ │ │ │ │因漏水而│
│ │ │ │ │均報廢 │
├──┼──────┼────────┼────┼────┤
│12 │96年05月20日│味丹納豆賜康年中│2,980元 │贈品不實│
│ │ │慶 │ │購物金 │
├──┼──────┼────────┼────┼────┤
│13 │96年05月 │買千送萬 │ │禮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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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