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深淵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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