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秩字第二五號
移 送機 關 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投草警
刑秩字第一O六二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十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街八十六、八十八號之「金星電腦資訊社」。 ⑶行為:甲○○為金星電腦資訊社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竟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證人林建華、江世安、羅名哲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應處罰鍰陸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