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130號
PDEV,91,斗簡,130,20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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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明
  被   告 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向原告購買針織布料一批,約定價款新臺 幣(下同)三十八萬四千五百九十七元,並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帳號三二八八-一號、票號PUA0000000號、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期、 面額三十八萬四千五百九十七元支票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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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