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 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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