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1414號
TPDV,98,審重訴,1414,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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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 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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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