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822號
TPDV,98,審訴,4822,2009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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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22號
原   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4 4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 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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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