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621號
TPDV,98,審補,1621,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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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天然乳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股
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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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天然乳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