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東岸聯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9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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