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律師
高啟瑄律師
被 告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變更章程無效事件,因本件屬財產權涉訟,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
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
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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