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570號
TPDV,98,審補,1570,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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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丙○○○○○○○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德惠股份有限公司(DERWELL
INTERNATIONAL CORP.)、丁○○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0,
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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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