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5
980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程序,其起訴之客觀利益即被告聲請強
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未
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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