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530號
TPDV,98,審補,1530,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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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723,717元(12,498,948+3,224,769,見本院卷第2頁訴
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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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