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8年度,1003號
TPDV,98,審聲,1003,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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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18條定有明文。又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 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 ,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 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 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亦著有規定。是強制執行開始 後,除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之 情形而經民事法院裁定准許者外,不得任意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訴外人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寰公司)前邀同訴外人楊緯及伊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 ,富寰公司並與楊緯及伊共同簽發本票交予相對人收執,嗣因 主債務人即富寰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致伊所有之不動產遭查 封,並經本院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程 序。查本件鑑價拍賣之不動產分為A、B二標,其中A標之不 動產為富寰公司所有,B標之不動產則為伊所有,然台灣金融 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景陽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對A標之 不動產所為之鑑價嚴重偏低,如A標之不動產以略高於現有底 價之金額標售,加上富寰公司及楊緯之銀行存款及股票變價所 得,已足以清償相對人之債權,並無拍賣伊資產之必要。縱尚 不足以清償上開債權,伊願以現金補足差額。況如A標之不動 產於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屆時再一併拍賣B標之不動產,對 相對人並無任何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6 61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B標之不動產拍賣程序云云。惟查:經本院調取前開強制執行案卷核閱,確認相對人係持本 院98年度司票字第3152號、第3153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



人為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迄未提起異議之訴,亦未對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 本院依職權查明,是本件顯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非訟 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事由,揆之首 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無據,當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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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