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吳夏雄即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 究社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內政部於72年1月27日(72)台 內營字第13189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 年11月10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4冊、第33頁第 998號)。為健全董事會董事制度及修正會計書冊專有名詞 ,於98年9月28日董事會第10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而獲准 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