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8年度,199號
TPDV,98,審法,199,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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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成嘉玲即財團法人世新大學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捐助章程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世新大學董事長,該財團 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57年5月25日設立許可有案,並於 57年8月2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 98年3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2冊、第1頁 、第327號)。茲為因應97年1月16日修正之私立學校法,修 改本大學捐助章程計34條(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同時 廢止本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上述變更業經提請第16屆第15 次董事會議決議,並經教育部於98年11月11日以台高㈣字第 0980189912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計34條條文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捐助章程計34條 條文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於98年12月9日發函徵詢 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經教育部於98年12月18日以台高㈣ 字第0980219399號函覆該部業於98年11月11日以台高㈣字第 0980189912號函核定在案,是其聲請變更章程計34條條文,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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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