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8年度,170號
TPDV,98,審法,170,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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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林義雄即財團法人少鑫紀念館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少鑫紀念館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少鑫紀念館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少鑫紀念館董事長,該財 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66年8月16日以北市 民三字第691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68年5月18日辦理設 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5年4月14日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6冊、第15頁、第750號)。 茲因臺北市宗祠財團法人業務輔導,原依民法及內政部訂頒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惟該準則 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1日廢止,本館依臺北市中正區公所於 97年8月18日北市正民字第09731611600號函檢送「臺北市財 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修改本館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9、 10、12、24條(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復經提請第8屆第1 0、11次董事會議決議,並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98年10月2 8日以北市民宗字第09832557700號函、98年12月10日北市民 宗字第09805144300號函之意見將上開章程予以更正,爰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 程第2、9、10、12、24條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少鑫紀念館組織暨捐助章 程第2、9、10、12、24條條文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 院於98年10月19日、98年11月27日發函徵詢主管機關臺北市 政府民政局之意見後,聲請人復已依上開主管機關函文之意 見予以更正,是其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9、10、12 、24條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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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