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84號
原 告 三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助群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肆仟玖佰伍拾叁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叁
佰壹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三木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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