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28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原名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汎毅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1,108,524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 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97年度審建字第22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 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 帶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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