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簡字第八一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郭育慧律師
被 告 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江正和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民國八十五年至九十年之申報地價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