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2940號
TPDV,98,審司聲,2940,200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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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3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7年度 存字第23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並已領 取假扣押款,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 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於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4 99號假扣押事件分別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為388,880 元及55 6,292 元,分別與乙○○於本院97年度北勞訴字第3 號、臺 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號及甲○○於本院97年度勞訴 字第137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 額均相同,核屬同一債權,且上開給付薪資等事件之本案訴 訟均業已分別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上開給付薪資等事件既已判決 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其本案訴訟即屬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 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 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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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