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全聲字,98年度,149號
TPDV,98,審司全聲,149,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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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紅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為保全對 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 98年度裁全字第5550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770號),聲請人於法定 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98年度審訴 字第6404號審理中,相對人並已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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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