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354號
CLEV,91,壢補,354,200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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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恩華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柒佰玖拾伍元壹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壹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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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