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申○○
未○○○
庚○○
辰○○
壬○○
己○○
寅○○
丁○○
乙○○
子○○
卯○○
癸○○
辛○○
丙○○
午○○
甲○
丑○○
相 對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書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非訟事件之 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 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提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所載,並未經全 體聲請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