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998號
TCDV,106,司票,3998,201706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98號
聲 請 人 陳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富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票現實提示日期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提示)。
  ㈢陳報各紙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