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98號聲 請 人 陳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富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票現實提示日期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提示)。 ㈢陳報各紙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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