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4199號
TPDV,98,司票,24199,200912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4199號
聲 請 人 多普達利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多普達利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