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4199號聲 請 人 多普達利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全部之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