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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