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07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翎企業有限公司、達豐惠有限公司、禹凌
國際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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