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98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石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20% 計算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 ,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如附 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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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19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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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提 示 日│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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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元 │90,262元 │93年4月16日 │98年1月9日│9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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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38,222元 │92年10月16日│98年1月9日│9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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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90,000元 │155,012元 │92年12月10日│98年1月9日│98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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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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