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547號
TPDV,98,司拍,547,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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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薛 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53 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二、相對人乙○○及債務人陳威志、劉春美之最新戶謄資料(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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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