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2802號
TPDV,98,司催,2802,2009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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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林肇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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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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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00 │
├──┼────────────┼───────┼──┼──┤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54 │
├──┼────────────┼───────┼──┼──┤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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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
     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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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