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林肇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80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00 │
├──┼────────────┼───────┼──┼──┤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54 │
├──┼────────────┼───────┼──┼──┤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25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
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