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300號
TPDV,98,司促,36300,200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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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銀河銘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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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河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