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劦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汶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汶箂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或汶萊資本股
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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