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773號
TPDV,98,司促,35773,2009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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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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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