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262號
TPDV,98,司促,35262,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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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某某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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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某某多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