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165號
TPDV,98,司促,35165,200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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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開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桂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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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翼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