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統
一編號: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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