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062號
TPDV,98,司促,35062,200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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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統
  一編號: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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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