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927號
TPDV,98,司促,34927,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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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承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列甲○○為債務人,若要對甲○○請求並請提出
  票據背書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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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